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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企业利用试用期损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2:3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胡晓新

  宁波晚报讯 近日,记者接到部分企业在试用期内频繁换人以求降低用工成本的投诉,值得劳动者警惕。

  一年前从市区一家电子企业下岗的37岁的操作工应国平,去年10月20日在市劳动力市场觅得了一份工作,当时与这家位于鄞州区的企业口头协定,试用期3个月,视情况决定是否留用。但今年1月15日,离试用期满还有5天的时候,他却接到厂方不再录用的通知。回想自己近3个月来工作兢兢业业,应国平实在不明白厂方不用他的理由,但由于“有约在先”,又觉得无可奈何。事后应国平得知,在合同期满数天前被告知不再录用的员工远不止他一个。

  记者为此请教了鄞州区劳动监察部门。该部门一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根据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在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关有效证件后,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鄞州这家企业与员工口头协定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规。

  因此,与用工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劳动合同订得越规范,留给个别不良企业的“空子”也就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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