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劳动局认定一个体工人工伤 厂主不服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2:53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闫晓光)一工人在操作机器过程中被压伤右手,劳动局为他确认了工伤,却因此被工厂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适用法规错误。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劳动局败诉后,该工人不服又提起上诉,被佛山中院驳回。

  劳动局确认工伤厂主不服上法庭

  2002年8月4日上午10时,广东顺德市顺道金属制品厂的工人黄某,在操作冲床时突然被压伤右手。2003年5月26日,他向佛山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伤亡事故报告书,要求作出工伤认定。在查明事实后,该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上面写到“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认定黄某的伤亡事故属工伤”。

  看起来没有争议的工伤认定引起了制品厂业主刘某的不满,他将劳动局告到了顺德区法院,理由是劳动局所依据的《试行办法》,并不适用于发生在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工伤事故,而他们是地地道道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不受该办法约束。

  适用法规出错误劳动局法庭败诉

  顺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试行办法》的确不能适用于在个体工商户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而劳动局依据该办法对黄某作出工伤认定,是程序违法,因此判决撤销了该工伤认定。

  “因为我给个体干活就不给认定工伤?”,困惑不解的黄某为此四处查询相关法规,终于找到了广东省人大于1998年根据该《试行办法》制定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他认为,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当然包括他所务工的个体工商单位,于是他又理直气壮地上诉到佛山中院,不料还是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律师点津

  建议申请重新鉴定

  贾施平(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像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等行政文件,在没有被撤销之前都是有效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应得到工伤确认,上诉到法院,法院也只能对劳动局当时作出决定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而不能要求劳动局重新作出认定。因此,受害人正确的做法是重新向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工伤,而不是向法院提出诉讼。

  另外,在今年1月1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首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一全国统一的法规的出台,将避免类似本案的尴尬再次发生。(来源:信息时报)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