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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线人”有何不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3:42 信息时报

  梁剑芳

  针对有政协委员提出“食品安全应建立机制”的议案建议聘请“线人”参与打假,刘宝庆先生撰文认为不宜。(本报2004年2月12日)详读之后,笔者有不同意见。

  聘请“线人”参与打假有一定的风险;以及百姓没有充当“线人”的义务,是刘先生认为不宜的两个主要理由。充当“线人”肯定会面对一定的危险,因为身份暴露而导致线人被攻击的事情也确实发生过。可是,有多少工作是没有风险的呢?工人要面对工伤的风险,架线员要面对触电的风险,驾驶员要面对交通事故的风险———不仅仅是自己不要撞别人,还要防着别人撞自己……不错,充当“线人”不是老百姓的义务,但问题是充当“线人”本身就不是义务———充当“线人”是有报酬的,是否选择充当“线人”也是自愿的,既有报酬又能自愿的事情,是义务吗?

  通过“线人”提供的情况侦破刑事案件,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在我国的刑侦工作中也已广泛应用。必要时,由职能部门亲自出马是可以的,一如刑侦工作中的卧底,但这种方式相对于“线人”有很多局限之处。造假者很多是以亲戚或地缘关系为聚集纽带的,有着许多共同的生活习惯和语言,外人要打入谈何容易。比如说,汕头人和五华人之间,湖南人和河南人之间,就相差甚远,仅仅是挑选与之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就够职能部门头痛的。而“线人”就不同,他本身就是生活在相应群体或者说阶层的,常常从事着相同的行业,对获取本行业、群体和阶层的犯罪信息有着天然的优势。而且,这种方式也有利于分化和瓦解制假集团。很多案件的破获,常常是内部“窝里斗”的结果,借鉴香港的污点证人制度,无疑会对打假的针对性和成功率大有裨益。

  任何一项工作(当然是指合法的),只要有人认为报酬与风险相称,就会被选择。井下工作的辛苦与危险是人人皆知的,尽管煤矿频频出事,但下井挖煤的人依然源源不绝。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挣钱养家的唯一方式。古人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线人”也是如此。我们应该关注的是,有关部门能否在极端情况下为他们提供尽可能的救济措施,至于其他的事情,就不必操心了。(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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