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3:0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青岛建信公用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13户连续三个月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查无下落的纳税人,责令2004年3月2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将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名单详见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2004年2月15日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