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与法律秩序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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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4:25 新京报 |
据《新京报》报道,江苏溧水县王某涉嫌强奸案以终审判决宣告无罪而在司法程序上告一段落,但是检法两家的分歧以及媒体的关注并没有使得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尘埃落定。该案争论的焦点是本案是否适用“疑罪从无”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定罪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如果有罪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疑罪从无”是一种司法利益权衡的结果,其理念是宁可放过一个实质上有罪的人,也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疑罪从无”的对立面是“疑罪从有”。“疑罪从有”的实质是宁可冤枉无辜,也不可放过真正的罪犯。“疑罪从有”不仅会使无罪之人身陷囹圄,而且还可能使真正的罪犯逃脱制裁。更重要的是,如果冤枉无辜,其实质就是司法机关利用司法权以“合法”的形式非法剥夺了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这样,作为正义守护神的司法机关不仅没有实现正义,而且恰恰是其破坏了公正。 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弗朗西斯·培根作过这样生动的描述:“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疑罪从有”不仅仅会使单个公民遭受国家暴力的侵害,而且“疑罪从无”更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实现。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民众已经普遍接受了集体本位、国家本位的观念。他们普遍对政府寄托了较高的期望值,而对犯罪行为表现了深深的憎恶和恐惧,守法的公民对被害人给予相当大的同情,并宁愿牺牲很大一部分自由来换取政府的有力保证。 在这种民众心理下,当某地发生刑事案件时,民情和舆论给了公安、检察甚至法院很大的压力,他们希望公安司法机关尽快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劣迹斑斑,而且也有一定量的证据证明本案系王某所为,再加之当前社会治安不尽如人意,很多人或多或少都受到非法甚至犯罪行为的侵害,民众心中的天平无疑倾向于被害人,甚至有人主张将王某“除之而后快”,就情理而言,完全可以理解。但是,王某作为一个公民,在法治的环境中,他就应当享有法律赋予给他的权利,即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的证明条件下,在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虽然此案“有可能”甚至“很可能”系他所为,法院也不能判决其有罪。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时很难作出“疑罪从无”的判决。除了上述“民情”的影响之外,另一个重要影响来源于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压力。因为如果法院作出无罪判决,那么就意味着对公安、检察院侦查、起诉工作的否定。 总之,要真正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不仅要有观念上的转变,而且还必须有相关制度的转变。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