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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归属问题(以案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5:4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案例】

  2003年10月,某村养殖专业户胡某与乡食品加工厂达成口头协议:胡某养殖的1000斤河蚌交乡食品加工厂加工成冷冻食品,胡某付给加工厂1000元加工费,加工后的食品由胡某自行销售。随后,乡食品加工厂将胡某的1000斤河蚌运到厂里进行加工。在加工的过程中,乡食品加工厂在河蚌中发现了11枚珍珠,卖得价款5300元。胡某知道后,赶到乡食品加工厂,索要珍珠款,乡食品加工厂断然拒绝,遂起纠纷。同月,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乡食品加工厂坚持珍珠款应归自己所有,而胡某则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获得珍珠款。

  【说法】

  本案涉及承揽合同、不当得利和孳息归属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口头协议“胡某养殖的1000斤河蚌交乡食品加工厂加工成冷冻食品,加工后的食品由胡某自行销售”属于承揽合同。这个合同未包含珍珠(款)的归属,应当认定珍珠(款)属于河蚌的所有人胡某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据此,珍珠(款)也应归河蚌的所有人胡某所有。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乡食品加工厂将5300元珍珠款返还给胡某,并承担诉讼费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卞修全

  《人民日报》 (2004年02月15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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