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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人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8:2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问:去年12月,我的朋友李某回河南老家探亲。临走时,李某将他的一辆摩托车交给我保管,我答应其请求。几天后,我因为疏忽未将摩托车推进家里,结果当天晚上摩托车被盗。事后,我及时报案,但公安机关至今未能破案。李某回家后多次要求我赔偿损失,但我认为,我是出于朋友交情而替他无偿保管,摩托车被盗不是我的过错,不应赔偿。请问,我的看法是否正确?溆浦吴明

  答:从你反映的上述情况来看,你应当赔偿李某因摩托车被盗造成的损失。“无偿保管”只能适当减轻你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讲,你与李某之间发生的是保管合同关系。李某将车交给你保管,你表示接受,合同关系便依法成立。《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而你由于疏忽未能尽到妥善保管摩托车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致使摩托车被盗。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被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赔偿责任。”根据你反映的上述情况,由于你存在重大过失,所以理应承当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与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所负责任相比,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所负的责任较轻。向勇金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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