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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权”是侵蚀公权的怪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8:2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马赛克

  为强化严格执法、公正办事的执法原则,杜绝交通违章处理过程中的“说情”现象,日前,深圳市交警部门决定取消处理交通违章中的“酌情权”。

  就深圳市交警部门这次明确“取消”“酌情权”看,原来这种“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似乎是被认可了的,也“合理合法化”了的,不然何以称之为“取消”?众所周知,在法制化、秩序化的国家,无论是执法还是行政,都应该是有章可循、有规可据、有法可依的,又哪来什么“酌情”并自视为一种“权力”?查看所有的工作规程,似乎更没有“酌情权”这种荒谬的提法。那么就可以说,“酌情权”并非合理合法的执法行政“权力”,乃是制度不完善、或制约不到位所胎生的畸形“权力”或“私权力”,属执法和行政部门“自赋特权”的充分表现。当然,除交警部门外,其他执法机构、政府部门的执法行政过程中,“酌情权”也同样在大行其道。比如,党政领导在批示某项工作时,就有“请χχ酌处”或“酌情办理”之类的常用语。这样的“批示”,其实就是对下级留下的“酌情权”;执法机构在行使其法定权力时,更是带有相当程度的“酌情权”成分,面对罚款和处理对象,只要有人打个招呼或请吃送礼,问题也就可得“酌情处理”了。因此说,“酌情权”的泛滥,不仅为违法违纪者打开了逃避责任的缺口,同时也为某些执法者提供了徇私枉法的便利。

  “酌情权”的本质在于“酌”,人为因素也就围绕“酌”字产生。在“酌”的宽松幅度之内,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刚性的条款,便会出现不应有的“弹性”,也就是所谓的“橡皮性”。这样,某些违法违规的人和事就因此获得了能够逃出法定规则的“自由空间”,从而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形成直接的冲击。总之,“酌情权”的存在,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制社会,无论执法还是行政,本来都有既定的“规矩”。法规就是法规,政策就是政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对政策法规任意“稀释”和“变相”的权利。法制社会,只有一切按照规矩办事,才能真正体现公正平等原则和依法办事的法制精神。“酌情权”的存在,无疑是对公权力的侵蚀和瓦解。因而,像深圳市交警部门那样,彻底废除“酌情权”这种“权力怪胎”,已经势所必然且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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