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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歹徒冲进加油站抢走1.3万元 营业员竟被扣3000元当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0:48 贵州都市报

  加油站凌晨遭抢劫公司“处理”营业员营业员不服申请仲裁律师:营业员无责任

  2003年9月1日凌晨3时40分,一伙蒙面歹徒持刀潜入凯里市城郊黔东南州石油分公司高溪加油站,踢开加油站值班室的大门,将两名女营业员捆绑在一起,用床上的被子盖住她们,然后撬开钱柜,搜得钱财13000多元后逃离。同年12月6日,警方抓获了5名犯罪嫌疑人,他们供述了实施抢劫的经过,案件告破(本报2003年12月13日曾报道)。

  当时在加油站里上班的是班长张秀菊、加油员曾小红。2月13日,张秀菊回忆起那一幕仍心有余悸:“当时共有6名歹徒,两名在外面放哨,4名踢破门锁进来抢劫。我喊‘救命’,一名歹徒用刀架在我脖子上,另一歹徒用刀背击打我的头部、眼角,几处被打肿、淤血。”但案发后她一直坚持上班。

  2003年10月8日,该公司计业科作出《关于对分公司高溪加油站被抢事件的处理意见》,对站长潘虹梅、计量员杨家召分别罚款600元、200元,对被抢劫的营业款12569.91元,扣除300元作为加油站营业备用金,其余12269.91元由当班的张秀菊、曾小红全额赔偿,即两人各赔偿6134.95元。

  《处理意见》对此的解释是,潘虹梅“负管理主要责任”,杨家召“负管理的次要责任”。而张秀菊“未从被抢事件中吸取教训,没有严格按照值班制度搞好当天晚上的安全值班,发现站内隐患不及时向上级反映,没有按规定将营业款锁入保险柜中”。曾小红“在当夜班期间未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岗,放松警惕,没有严格按照加油站值班制度值班”。

  2004年1月5日,分公司安委会批复,对张秀菊、曾小红的处理,分别改为“赔偿被抢营业款6134.95元的50%即3067.48元”。

  张秀菊说:“《处理意见》和《批复》都没有送给本人,我一直不知道。”1月5日以后几天,单位发年终奖,她才得知,因抢劫案单位扣了她3000多元钱。

  张秀菊不服。因为早在2001年1月,加油站就曾发生过入室盗窃案件,当时也是她上班。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勘查现场时曾向公司、保卫科和加油站负责人提出,加强安全防范。但在盗窃案发生之后,营业室隔壁保险柜房间的门锁长期是坏的,报警器也是坏的,电话也被限制为只能打进不能打出,并且营业室也没有安防盗门。在抢劫案发生之后,民警当场就批评说,加油站安全防范太差,没有从第一次发生的盗窃案中吸取教训。她认为,在案件中自己受伤并在精神上受到了很大损害,分公司领导不但不给予安慰和鼓励,反而要她赔偿3000余元,于情于理都不合。

  张秀菊是买断工龄返聘人员,在得知被赔款后她一直没上班。2月6日,她向黔东南州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处理意见》及《批复》,返还被扣的赔款。

  凯里警方证实了张秀菊的说法。警方说,抢劫案的发生,确实与加油站在盗窃案后不吸取教训、疏于防范有关系。

  2月13日下午,记者到黔东南州石油分公司采访。公司副经理肖国龙说:“我们已经收到应诉通知,正在准备答辩。目前不便介绍有关情况。”

  黔东南州劳动仲裁委办公室潘主任对记者说,从《处理意见》和《批复》上看,州石油分公司对张秀菊等人作出的处理,认定责任不明确,处理依据不清楚。此外,营业员上一个班24小时必然造成营业款过夜,这本身就不安全。

  记者采访了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杨承治律师。杨律师认为,《处理意见》和《批复》缺乏法律依据,作为抢劫案的受害人,两名女营业员不应该承担责任。在6名蒙面持刀歹徒面前,两名赤手空拳的女营业员处于绝对弱势,以她们没有将营业款锁进保险柜、放松警惕等“理由”处理她们,要她们赔偿损失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石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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