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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医疗垃圾流向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3:3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医疗垃圾含有大量的病毒、细菌及化学药剂,是一种对环境危害极大的危险废物。因此,医疗垃圾的处理愈来愈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国际上已将其列入控制危险废物转移的《巴塞尔公约》,我国也于1998年将其列入首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医疗垃圾流向社会。

  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6号令)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2000年10月起正式施行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2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

  2001年11月卫生部发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毁形,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3年10月15日起实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如不按规定丢弃、倾倒、处理医疗废物,将受到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8月1日起,《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实施,今后合肥市废弃的输液(输血、注射)器,必须由产生单位就地初步消毒、毁形。禁止医疗垃圾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置的医疗垃圾不得回收利用。禁止利用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制造食品、药品的包装容器及服装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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