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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开展“一日义务警察”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3:48 中国青年报

  李坚

  据人民网2月10日报道:近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开展“做一日义务警察”活动。昆明市巡特警支队将结合志愿者意愿,以巡组、警组为单位,为他们分配任务。志愿者将全程参与民警上巡逻车、街面和社区巡逻防范、便衣巡逻、伏击守候、协助民警抓捕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此前,海口、广州、石家庄、西安等地也相继开展了“一日义务警察”活动。据警方介绍,开展“一日义务警察”活动,目的是使老百姓能够亲身体验当一名人民公安的酸甜苦辣。但由于警察是具有武装特点和刑事司法属性的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特殊的工作方式。要担任警察工作,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经专业培训,而“一日义务警察”显然不具有这种资格。

  由于警察工作的独有性质,决定了警察在执法工作中,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遇有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这些行为,可以看成是国家赋予警察的“特权”行为,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所必须的,是其他公民所不能享有的。若其他公民采用这种“特权”方式处理所遇事件,那么就构成了违法。

  由于“一日义务警察”不是真正的警察,那么他也就不享有上述“特权”。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会给这些“义警”带来两难选择。如果“义警”按照警察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将会使“警权”使用范围扩大化,这是正常和谐的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甚至会触犯有关法律;反之,“义警”们若面对突发事件无所事事,也就失去了“一日义务警察”的意义。尽管“义警”们是协助民警工作,但真正遇到突发事件时,“义警”们如何处置?是袖手旁观,还是配合工作?而一旦像警察那样工作,就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不仅不能处理好突发事件,还有可能带来其他问题。

  另外,“一日义务警察””活动,还会给某些行政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带来借口,因为一旦有“义务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出现警方违规、违纪问题,遭到投诉,有关部门便可以拿“义务警察”当挡箭牌,以推脱责任。

  根据我国宪法,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公民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维护社会治安是公权行为,而不能由私权所为。有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组织公民参观、考察、座谈等方式,去感受公安民警的工作和生活,以取得对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而不应是简单地请公民参与公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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