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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应建立问责机制(观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6:34 人民网-人民日报

  国资委和一切与国企改制有关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依法照章履行监管职能,如有违犯,就应当追究具体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必要处分

  国企改制逐步规范

  总括地说,国企改制既包括把原来一些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资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也包括把一些国有企业改为非国有企业以及转为“国有民营”状态,运作中则有可能涉及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产权等多种形式。

  国企改制工作政策性很强,特别需要注重规范。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国企改制中的一系列具体操作规范,如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其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一年为限;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管理层收购中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等等。

  建立问责机制势在必行

  在当前规范国企改制方面,《意见》已经提供了基本的条理化的规则依据,但在实践中要取得实效,还需要在思想认识和工作指导上解决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明确认识国企改制发展的新阶段和规则约束的新要求。现在,国企改制已进入了一个规则清晰度整体提高的新阶段,规则的约束必然要相应强化。所以,改制中的有关各方,应摒弃与过去阶段的“宽松”、无序状态简单攀比的逆向思维,正面顺应和贯彻业已清晰的规则体系。

  二是明确认识规则的实施需要以法治化发展基础上的问责机制来保障。传统体制和前些年经济转型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领域的最大弊端,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和权益不能真正落实,名义上是全民财产,人人有份也人人有责,实际生活中没有人格化的职责行使者和责任追究者,出现低效、浪费、流失等问题。建立中央、地方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责、权责明确的专门管理机构,并制定企业改制的制度规章,是国资管理在法治化发展中迈出的重大步骤。以此为基础,就要落实与规则配套的问责机制。国资委和一切与国企改制有关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依法照章履行监管职能,国企改制中各个环节上的相关方面人员,也要依法照章规范操作,如有违犯,就应当追究具体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必要处分。

  《人民日报》 (2004年02月16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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