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衣被疑偷钱顾客告上法院 来宾店员被判道歉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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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8:58 新桂网 |
新桂网-南国今报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韦翔 服装店一般都有试衣间,来宾市兴宾区一顾客却在试衣时“试”出了麻烦:店方以放置在试衣间内的钱不翼而飞为由,怀疑顾客偷窃,违法搜查顾客钱包。日前,来宾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当时接待顾客的店员侵犯对方名誉权为由,判令店员书面向顾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2003年6月12日晚7时许,家住来宾某厂宿舍的廖女士饭后出门散步。当她行至一家体育用品商店时,被店内挂的一条运动短裤吸引,便提出试穿。店员刘某的丈夫当时临时帮忙照看生意,同意廖试一试,然后叫回了外出办事的妻子。刘匆匆忙忙赶回店内,刚好廖从店内的试衣间出来,称希望能换件小号的。 于是,刘某拿了一件较小的,再次让廖进试穿。之后,廖开始与刘谈价钱,刘以为她有意购买,便进入试衣间拿老板挂在门后的钱包,却吃惊地发现钱包拉链已被打开,内存的钱不翼而飞。经过询问丈夫,刘某确认期间只有廖女士进过试衣间,便怀疑是对方偷了钱,而廖申辩自己没拿,双方争执不下。随后,刘某打电话通知了店主李某。 李某赶到后,在反复劝说廖女士“交”出钱未果的情况下,对其钱包进行搜查,但没有发现被偷的钱。李又怀疑对方把钱藏在身上,不敢搜身,随即拨打110报警。期间,廖女士由于恐慌和委屈而哭泣,引来路人围观;而在乘警车去派出所路上,李妻还提醒刘某注意不要让廖将钱丢掉,以防对方销毁证据。但派出所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结果。 4天后,廖女士以名誉权严重受损为由,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在当地媒体上登报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没有事实依据,无端怀疑廖女士偷钱,经店主搜查后没有发现被盗钱财,报警后亦无结果,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过高。据此,法院判令刘某在店面张贴向廖女士道歉的公告,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后并张贴10天,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2004年1月,来宾市中院在确认搜钱包、报警系店主李某所为后,依法认为虽然上述行为非刘某所为,但该案损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是其所为,其与他人共同侵害了廖女士名誉权,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编:蒙卫芝 胡恩(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杨建林 韦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