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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应“科班出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9:19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李朝涛)在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上,袁古洁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打破法官任命中的地方主义提高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任职条件的议案》,议案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修改《法官法》,提高了担任法官的标准,即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初任法官的门槛提高了,而作为法官管理者的地方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职却存在不少问题。

  据其介绍,由于《法官法》本身的缺陷,担任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等职务不必经过考试,也不要求必须从法官中选任,而可以从其他具有法官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因此,在某些地区,一些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和缺少法律实践经验的干部,也被任命为法院院长、副院长,成为法官的管理者。此外,在任命法院院长、副院长时,对《法官法》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的要求,没有从严掌握。某些地方干部虽然曾在具有法律性质的单位工作过,但实质并未从事法律工作。同时,还缺少更有效的措施来抑制地方法院院长、副院长任命问题上的地方主义。

  对此,建议要求广东省高院对法官素质应从严把关,凡是中级和基层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人选都必须上报省高院审核;应从法律专业人士中按高标准、高要求选拔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绝不能过度强调行政级别;对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职资格,应尽快出台比《法官法》更严格的选拔条件,做到有据可依;做好与地方的协调工作,打破法官任命中的地方主义。(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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