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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履职无“小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9:29 新京报

  据报道,针对基层法院一些法官不遵守开庭时间的现象,一位从事律师职业的江西省政协委员近日呼吁,开庭时间确定后,法官应与当事人共同遵守,不缺席、不迟到,不随意进出法庭,各地法院要从严要求自己的队伍,从小处着手塑造法官形象。

  因此,在我看来,涉及法官履行职务上的事,本身就没有什么“小处”,任何小节方面的问题,都可能引起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公正性的猜测和怀疑,因此都马虎不得。

  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布伦南爵士曾在迪金大学法学院对新学员的演讲中说过:“法官必须做到不仅公平,而且要表现出公平……对法院的公信力来说,表现出公正与公正本身同样重要。”这位首席大法官的表述,都揭示了履职法官行为举止的符号意义,表明公正的完整实现必须是公平的形式与公正的内容的统一。

  当事人出于对诉讼的利益期待,总是最为关注办案法官的一举一动,希望从法官表露的细节中侦测出一切可能的利害,以便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策略调整。但在有的法官心目中,庭审规则和有关程序规定似乎只是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定的,自己则超然于外。

  虽然有的法院对诸如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庭时间的,要求法官向当事人道歉,甚至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但并不会因此而更换法官审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终还是要在这样的法官手中决定,而公开渲泄过对办案法官不满的当事人又怎么放心让这样的法官继续审理自己的案子?

  一些法制发达国家对办案法官实行“无因回避”,在这种制度下,当事人可以就法官的上述小节问题提出换法官审理,只要当事人的理由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不像我国程序法所要求的必须证明法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利害关系”事实。我认为,我国也应当建立“无因回避”制度。夏敏(江苏法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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