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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告政府不设红绿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11:45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珊)佛山两市民驾摩托出行,路经一正在改建的十字路口出了车祸。他俩认为,出事地点本是交通事故多发点,但市政局却不在这里设交通信号、警示标志,放任该路通行导致两人摔伤,属行政不作为。为此,他们与市政局对簿公堂,索要行政赔偿10万余元。佛山法院经两审,认定事发新建路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市政局也作出足够的警示和安全防范措施,因此驳回了两市民的诉讼请求。

  事发

  马路无警示标志

  出了车祸告政府

  2002年4月2日中午,佛山人姜某驾摩托载袁某经由南海大道行驶,从海五路行至南八路十字路口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两人摔伤。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为肇事双方都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属违章驾驶。但姜、袁两人却认为,南八路与海五路十字路口不具备合格的通行条件,在他们出事前,该路口连续发生多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但是,作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佛山市南海区市政管理局(下称市政局),却迟迟不设置交通信号和交通警示标志,不设置施工标志、不封路,将未经验收的道路交付使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去年3月,两人以市政局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10.1万元。

  一审

  路口未设红绿灯

  并非政府不作为

  市民驾车出事告政府,市政局颇感委屈。该局辩称,南八路和海五路早就具备合格的通行条件。该局为此提供了《竣工验收鉴定书》,证实南八路在车祸前的2002年3月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市政局还称,该局已经在两原告出车祸的地点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标线,同时还设置了警示标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市政部门必须在每条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都设置交通信号灯,因此事发路口没装信号灯不算不作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南八路事发时已竣工通过验收,海五路正在改建中,并不是道路维修,因此两原告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维修道路没有设置明显标志”的规定要求市政局履行职责,适用法律不当。法院据此驳回了诉讼请求。

  终审

  难证政府不作为

  事主上诉输官司

  两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南八路事发时已竣工通过验收,市政局当时改建的是海五路北车道,该车道是封闭施工,有明显标志,而姜、袁行驶的南车道本来就具备通行条件,实行单向通车,并未施工,无需设置施工标志,无需封路。因此,市政局不存在未设置施工标志和不封路的不作为行为。

  此外,由于两原告不能提供市政局必须在城市道路的十字路口设置交通信号、交通警示标志的法律规定,因此,原告主张不设灯就是“不作为”的说法没有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二人的上诉。(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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