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孙悟空”侵权案:原告六小龄童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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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13:38 人民网 |
人民网太原2月16日电记者安洋报道: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电视剧《西游记》中孙悟空扮演者六小龄童于去年11月状告山西长治八一百货大楼商标、肖像侵权一案,在时过3个多月之后,以原告六小龄童无由撤诉而告终。 据八一大楼委托律师赵先生称,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规定销售商对生产厂家、生产商品的肖像权使用是否合法负有审查义务,“穿金猴皮鞋,走金光大道”的广告已在全国发布,至于他与厂家劳务协定是否发生争议及合作是否结束只有其本人和厂家清楚,作为销售商,只要生产厂家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格的商品证明即可销售;其次,原告扮演的孙悟空戏装形象不等于其人肖像,因此八一大楼销售“金猴”皮鞋完全是合法经营。 据了解,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3年12月1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宣告审理结果。随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4年2月开庭审理此案,但原告六小龄童已于2月9日向长治市城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2月11日、12日,两级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一出“孙悟空大闹上党城”就此落幕。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