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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立断案才能体现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2:55 新京报

  最近,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而被执行死刑。他曾为逃避法律制裁,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而此人曾经分管过该省的政法工作,可见其以个人意志影响司法绝非在被“双规”以后。河北前省委书记程维高,也曾一手遮天,以“封疆大吏”之尊而不断地打击揭发他本人、家属和秘书贪赃枉法的正直正义之士,甚至罗织罪名,搞出什么反程阴谋集团,把揭发人送去强制劳动改造,直接干预了司法的公正独立断案。可见对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再三强调。

  我曾强调决不可忽视司法公正问题上的民怨。但却不可由此推论说,法官不需要独立断案,一切受制于民众情绪。其实,影响法官办案的除了民情以外,更多的是领导干部的个人意志。常在报刊上看到这样的句子:某某冤案“在省(市)委书记(或其他级别领导人)的亲自干预下得到昭雪”;或者是“经过某领导的干预,某案得到公正判决(或改判)”。

  仔细想来,领导者的干预的确纠正了不少错案,其结果似乎体现了公正的原则,但其程序究竟是否公正,却值得商榷。假如领导者本人的亲朋好友或关系户成了涉案者,那我们并不能保证其干预结果的公正性。事实上,负责干部一张条子、一个电话即改变法官对案件的判决,绝非个别现象,这当中隐藏着大量司法不公。

  由此而引申出重要的问题:法官独立断案,究竟应当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合适?法官办错了案或徇私枉法,应由谁来纠正。

  司法独立的目的就是要防止行政官员和权威人士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法官的意志不能独立,经常受到行政长官、随心所欲的集团和个人意志所左右,就无法公正地断案,在刑事指控和民事纠纷中充当不偏不倚的判决者、仲裁人。司法本身的正当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人民就不会相信法院能够主持公道。

  为此,人们多次呼吁法官确立独立的司法人格,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不办人情案、奉承案、遵命案。可惜,我们不少法官还做不到这一点,经常因为当事人的一顿宴请或打点而让司法天平倾斜,更要打听涉案人的“来头”、“后台”,惟领导人之命是从。多少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之事由此而生。

  看来,除了原则上要求以外,还有必要在制度上保证司法独立。比如,把住法官任职关,提高法官的素质,让有真才实学和作风正派的司法内行担任法官;法官的住房、收入、升职等的决定权由同级人大决定;可以考虑法官只要行为正当、身体健康,就不设退休年龄限制,以终身制来保证法官职位的稳定性和无后顾之忧(这一点与行政长官正好相反);提高法官的社会声望,让人们像记住英雄的名字一样记住伟大的法官,特别是那些顶着权威的压力而公正办案、为民执法的法官,使之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化身,等等。

  当然,对法官本身也存在监督的问题,不能以司法独立为借口而真的让司法部门成为独立王国,成为脱离人民、维护少数人特权的工具。为此,有必要通过各级人大和行政部门、加上社会舆论恰当监督司法。

  这里之所以强调恰当监督,指的是公开的、正当的、合程序的监督,比如上级司法部门对下级司法部门的监督,各类媒体对重大案件的公开理性的讨论,人大通过正常辩论和听证会质询法官,这些机构对法官断案的记录是对其业绩考评的主要依据。就是说,对法官需要监督,但不是少数领导人主观随意的指令,而是制度性的社会性的监督。

  为什么民意在今天的中国尤其值得重视?那是因为司法界存在着不能公正判案的较普遍情况,而许多人的舆论力量往往反映了老百姓普遍真实的看法,与领导者个人随意影响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总之,司法要独立,但不是独立王国,对司法的监督制约必须符合程序公正。顾肃(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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