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吸收外商投资方式(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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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5:4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 5、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以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申请发行A、B股和在境外上市。 6、新的外商投资方式 在不断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中国还在积极探索和拓展BOT、投资性公司等利用外资的新方式。鉴于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方便外商以购并方式投资中国。 (信息来源:中国商务部)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2月17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