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下月开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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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9:32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2月16日讯(记者 文华 实习生 唐小花)记者今天从我省房地产部门了解到,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此后,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按照应税房屋房产原值的1.2%计征,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变动原值的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房屋出租且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按照年租金收入的18%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按照房产原值计征的,其应纳税暂减征20%,以年计算,分季缴纳,于下一季度的头10日内缴纳上一季度的城市房地产税;按照租金收入计征的,其应纳税暂减征33.3%,按月缴纳,于次月的头10日内缴纳上月的城市房地产税。 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经使用)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者调出的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者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 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和本细则审查,酌情减免城市房地产税。 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房屋 除了有关条例规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房屋外,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举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残疾人员工、占全年平均员工总数3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开发兴建的商品房屋,未销售、未使用的,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租给本企业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城市房地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