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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农民税收的制度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9:56 广州日报大洋网

  乔新生

  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五项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交纳个人所得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的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等等。这是税务部门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而制定的专门政策。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农民收入增加却异常缓慢。农民增收难,主要难在粮食主产区,一些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为了调动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但是,认真分析这五项优惠政策,我们可以从中看到许多特殊的意义。

  首先,在我国,除了农业税、牧业税之外,农民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为纳税主体,而农业税、牧业税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因此,如果对农民或牧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必然会使得农业税、牧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出现冲突。取消农民或牧民部分个人所得税,除了减轻农民的负担之外,还有理顺税收法律关系的功能。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其他收入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事项是固定的,而在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事项具有很大的弹性,如果家庭负担比较重,那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享受到非常多的优惠。在中国的农村,一个劳动力往往要养活几口人。如果在农民缴纳了农业税或者牧业税之后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农民就无力再赡养家庭其他成员。税收制度上的不合理安排,不但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还会直接造成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水平的下降。减免农民的个人所得税,是在税收制度上的正本清源。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税务总局的优惠措施还有降低征管成本的考虑。在集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对之征收增值税,要求流动小贩办理税务登记,必然会增加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在有些地区,一个集贸市场的税收,还不足以支付一位税收征管员的工资。因此,对农民实行税收优惠,还有降低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意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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