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公用”需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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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0:0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李妍通讯员邓毅敏、张艺萍、莫小萍)记者近日获悉,日前,广州市地税局对30多间私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有14家私企均存在“私房公用”没有缴纳房产税的现象。所谓“私房公用”是指私营企业租借其公司老板或股东的住房,双方签订无租使用合同,将房产作办公用途。 据了解,我国现行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企业和房屋租赁进行征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这样的误解:认为房产属于公司老板、股东私人所有,以免租金的形式租借公司使用,不存在私人按房产原值或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的问题。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纳税单位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代缴房产税,纳税人对此如有任何疑问可以致电12366地税咨询台。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及时纠正“私房公用”不缴税的认识误区,按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及时补缴无租使用房产应纳的税款,以免受到法律的制裁。(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