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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防止拖欠民工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0:57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时下在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存在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从而使处于这个资金链末端的农民工,经常被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受到极大伤害。

  一些地方从“政绩”出发,不顾自身财力,不看市场前景,盲目上工程是造成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贵州省建设厅2004年1月13日通告,政府及部门拖欠工程款18.501042亿元,拖欠农民工工资5.275091亿元。通告还点名某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农民工工资偿付比例不足10%,其中大部分拖欠发生在一年多以前。据了解,该市政府于2000年同时开工十大工程,引起当地的建筑材料和租赁周转材极度紧张。本来可就近取材的,施工单位却不得不从160多公里以外的省城租赁周转材。这样就大幅度地增加了工程成本,加上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加剧了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的拖欠。

  一些开发商在缺乏资金保障的情况下,盲目上新项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转嫁投资缺口,造成拖欠工程款数额急剧增加,严重干扰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这也是拖欠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

  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中的混乱现象,是造成民工工资拖欠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建筑工程发承包制度是《建筑法》中确定的建筑活动的基本制度之一。这项制度的核心,一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市场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方可从事建筑工程的发承包活动;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发包承包过程中应当遵守工程建设的规定并且行为合法;三是发包承包过程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虽然《建筑法》对发包承包活动进行了规范,但发包承包活动在短时期内还难以走上法制轨道。究其原因,一是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回扣或其他好处,加大了施工单位的生产成本。二是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致使一个工程由多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造成建筑工程现场管理混乱,浪费了投资,也有可能造成经营成本增加。三是建筑工程承包中“挂靠”现象的存在。《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该条尽管对承包方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但是由于工程承包中索贿受贿及回扣现象严重,为承包方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前期费用。有资质的单位特别是国有老建筑企业,由于负担重,不能承担这些费用而被迫迎合无资质却资金雄厚的单位或个人的需求,双方互谋利益,就形成了“挂靠”现象。如果有资质的单位对挂靠工程的资金使用监控不严,无资质的“挂靠”单位或个人就极有可能将工程款挪作他用,致使工程不能完工,造成材料款和人工工资的拖欠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领域的不规范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社会稳定。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作者:唐安玉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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