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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住隔壁老爸不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1:44 信息时报

  老人与邻居商量购买其房屋,价款30万,他本人出5万,女儿出25万。交易谈妥,等邻居把房子腾出来交给老人的女儿、女婿两口子住上了,老人却声称对方“一房二卖、没把房子给我”,迟迟不付当初约好的5万块钱,并表示根本不知道女儿夫妇俩这些年来就住得与他一墙之隔。

  买了房子老人却不认,苦了卖方。事经两审诉讼,日前,广州中院判决认定老人此举违背诚信原则,说好该付的钱,还是得付。

  父女出资买下隔壁房

  市民李某、卢某是同事,两人原都住在广州市荔湾区陈岗路某号大院,是紧挨着的近邻。

  2000年,李某在别处买了新房,要搬走。卢某就与他商量,想跟女儿一道出钱买下李原住的402房。一家愿买,一户愿卖,两人很快谈妥房价。当年10月22日,李某与卢某签下《房屋交易协议书》,约定卢某以30万元买下402房,应卢的要求,第一部分房款5万元由卢某本人支付,第二部分房款25万元,则由他的女儿小卢支付。鉴此情况,两人协商,在这份协议书基础上,将来以25万元价款,在小卢、李某之间再订立一份协议。待李某将该屋交付卢某使用时,卢即给付他应付的5万元房款。

  女儿住了房老爸不认账

  双方约好当年11月30日签合同。但当天,小卢称有事走不开,让丈夫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价款为25万元的《房屋交易协议书》。该文件上“乙方”是小卢夫妇俩,但签名的只有张某一人。李某当日就把房子交付给张某,小卢夫妇不久后搬了进来,与父亲卢某住的401房仅一墙之隔。

  但是,房子卖出去了,李某却迟迟没有拿到卢某原协议承诺的另一部分房价5万元。为此,他将老邻兼同事卢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依约支付5万元购房款。卢某却辩称,李某的房子本来要卖给他,后来却卖给了他女婿,他对此一无所知,也不知道几年间女儿女婿就住在他旁边。本报记者黄珊

  法庭判决

  一审:未依约履行驳回请求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卢某签订的《房屋交易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该协议约定,在此协议基础上,以买房款25万元再出一份协议书,买方是小卢。但是,之后订立的《协议书》,却是李某与小卢的丈夫张某签下的,并不是小卢。法院认为,虽然张某与小卢是夫妻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是同一主体。再说,402房的购房款是张某支付的,李某、卢某都没按协议约定履行,所以李某的要求没有依据。这样,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的李某旋即向广州中院提起了上诉。卢某辩称,李某一房两卖,一直没将房屋交付给他。卢某还说,李某看他没文化,将房子以高价每平方米5094元卖给他,事隔月余,又以高价每平方米4245元卖给张某,根本就是欺诈。

  二审:违反诚信终究要还钱

  到底是李某一房两卖,还是卢某不付房款?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当初卢某与李某签合同买卖房屋,目的就是从李某手里买下402房居住使用。根据协议内容,法院确定,卢某的意愿是与女儿小卢共同购买,并且以女儿为主要购买人,由女儿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25万元),并要求李某与女儿另签协议,同时明确具体事项以李某与女儿的协议为准。

  法院分析,李某随后依约与小卢夫妇签订协议书,虽然该协议书只有卢的丈夫张某签名,但在购买房屋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况且,张某在二审中也承认,购房后是其夫妇俩在402房居住。据此中院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他与卢某之间协议的意图。

  中院指出,卢某就居住在与402相邻的401房,他称对女儿、女婿居住在402房不清楚,这显然是令人难以置信。据此,法院认为李某已履行了约定义务,卢某不支付约定的5万元购房款,违背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日前,广州中院改判卢某支付5万元给李某。(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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