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也不能逾越法律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0:52 红网 |
官场中人,无论你是乡长、镇长,或是县长、市长,当党组织的一纸建议免职文书下来后,你什么长都不是。尽管你知道你是依法选举产生的,离法定任期还有一段时间,尽管你感到无限的委屈和无奈,但是你知道,从“组织”不要你任职起,头顶上的“乌纱”实际上就已经被“组织”强行摘去了。人民对此习以为常,人大代表对此习以为常,官场中人习以为常,“组织”更是当仁不让。然而,榆林佳县刘国具乡还是出了一点意外,当该县县委组织部一纸建议免去依法选举产生的现任乡长刘张雄,并选派新乡长到任时,却遭到了刘张雄的抵制,并上演了一出一个乡同时有两个乡长的闹剧,且一闹就达一年半之久(见2004年2月16日《华商报》)。刘张雄算是官场中的一个另类,在“看法”还是当前各类法系中最大的“法”的时候,他这一闹,足显勇气和毅力。 对地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明确规定,为什么党的地方组织屡屡置这些规定于不顾,随意异动地方政府组成人员?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有人将“组织”误当为“主子”,“主子”当然可以随意支配奴仆;另一方面,有人误读了党管干部原则,认为党管干部原则就是党组织管理干部可以不受法律的任何限制,因而,随意任免干部也就在所难免。 将“组织”视作“主子”的人都是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他们随意调配干部多数都是以满足私利和私欲为目的的。而那些认为党管干部原则就是党组织管理干部不受法律限制的人,实际上是一种误读。党管干部原则是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但是,党在对政府领导人员的管理,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体现的,党也要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地方党组织向政府推荐或建议异动政府领导干部都要依法办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随着村民权力意识的觉醒,那种以组织名义随意任免村委会干部的现象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批评,并得到了有效遏止。但是,以组织名义随意任免政府成员的现象却十分普遍,却没有引起什么反响,刘张雄是一个意外。从刘张雄事件中,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地审视一下自己的行为,在任免政府组成人员时,是否在法律范围内。要知道,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组织更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稿源:红网)(作者:谢茂明)(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