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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4:18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分家协议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一致,怎么办?

  案情

  甲某同乙某系同胞兄弟,1984年兄弟两人立有“分家协议”,对家中四间房屋及东平房进行分割。老大甲某分东两间加东平房,老二乙某分西两间,两人各给母亲留一间房屋居住。协议经全家同意并在现场见证人的见证下订立。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交接房屋义务。1991年统一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甲某擅自将该房全部办到了自己名下,现该房面临拆迁,乙某要求甲某将归其所有的两间房屋对外享受拆迁补偿,甲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争议观点

  甲某认为,该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所有人是其本人,该房拆迁利益应由其全部享有。

  乙某认为,“分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分家协议,该房拆迁乙某应享受两间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

  律师评述

  本案主要是“分家协议”约定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内容不一致应以谁为准的问题。从时间看,“分家协议”在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取得在后。因此,“分家协议”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从内容上看,“分家协议”不仅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并且征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从形式上看,不仅订有书面的“分家协议”,而且有现场见证人的见证,并且该“分家协议”实际已经履行。因此,该“分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有效的协议在未解除或终止以前,协议各方都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反悔,都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甲某明知1984年同乙某订有“分家协议”,1991年统一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将该房产擅自全部办到自己名下,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乙某应以“分家协议”合法有效为据,同甲某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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