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防范”>“事后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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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4:4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保护人的生存权是法律最大的关怀。本周一起起群死群伤的背后,让我们想起了法律,想起了法律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北京密云迎春灯展游人踩踏事故,到吉林中百商厦、浙江海宁土庙内发生的大火,一百多条活泼泼的生命就此消逝,令人震惊和悲痛。 与一位法律界朋友聊起这事的时候,我们谈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他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131条至139条所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九种危害公共安全罪,均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要求的特定后果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在此,法律选择的是一条事后惩戒,而不是事前防范的路,这就注定了每定一桩这样的罪行,都需要以若干屈死的灵魂作为代价。 由此,我们想到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贩毒罪”。本来,持有枪支并非必然会导致杀人,贩卖毒品也并非必然导致吸毒,但是我们的法律还是认定其为安全隐患,于是采取“事前防范”以阻止犯罪。相比之下,我们对待消防、交通、工程等方面的隐患就要“宽容”得多。尽管我们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尽管我们会“对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但这都以“产生恶性后果”作为定罪的前提,在法律上均以“追究”而告终。然而,生命一去不复返,“追究”于人于事又有何补? 关于公共安全的问题,我们的红头文件很多,这样那样的检查也不少,但是,事故仍然没有断绝。对此,我们不妨假想一下,如果在进行安全检查时,一旦发现隐患,也像发现“枪支和毒品”一样,马上定当事者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事者是不是还会麻痹大意?还会敷衍塞责? 所以说,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定性为犯罪,而无论它是否产生了严重后果,是十分必要的。央视《焦点访谈》在报道上述灾难时说,防火重于灭火。引伸一下,预防犯罪比惩戒犯罪更重要!菜根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