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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新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6:21 人民网-人民日报

  30年前,吉林省磐石市的王长江和于淑清两位老人发生宅基地纠纷,争执至今直到对簿公堂,有关领导曾多次批示没有解决问题。两位老人都已70多岁,均表示如果达不到目的,就将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磐石市法院办案法官深入双方家中,通过做调解工作,最后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长江说:“两家近30年的纠纷,法官用了3个月时间,就给解决了。”

  近年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探索将调解渗透于案件审判与执行中,通过调解平息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调解撤诉率达71.2%,提高了司法效率,树立了全新的司法理念。新理念之一:案外调解,法院不仅要管,而且要管好。案例一:2003年3月,吉林亚泰明城水泥厂副总经理找到磐石市人民法院明城法庭,向法庭反映有90户居民使用水泥厂的供热系统取暖,无任何理由拒交取暖费用,表示要挨户起诉。法庭向院领导作了汇报。院领导认为:亚泰明城水泥厂是全市较大的民营企业,此案涉及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整治,必须处理好。但对90户居民同时起诉,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院里要求法庭先作案外调解。明城法庭办案法官深入居民家中进行调解,并发出公告,对无故拖欠取暖费者限期交费,否则将予以立案。最终,86户居民按法庭提出的期限交足取暖费,其余4户也主动找到亚泰明城水泥厂协商达成还款协议,避免了一起集团诉讼。

  评析:案外调解不立案、不收诉讼费、不计算工作量,是一项既无名又无利的额外劳动,法院做不做?司法为民是法院的首要任务和职责,只要有利于群众,有利于经济发展,各类民、商事纠纷虽然法院未予立案或无法立案,只要求助于法院的,法院不仅要管,而且一定要管好。4年来,磐石市法院案外调解纠纷共51件,其中,涉及集团诉讼的3起,免收诉讼费近3万元。新理念之二:民、商事案件司法公正最高境界是依法调解让双方满意,调解能有效平息纠纷,从根本上提高效率。案例二:辽宁盘锦化工原料厂拖欠通化钢铁公司磐石无缝钢管厂货款纠纷一案,由于种种原因拖延了14年,在执行时,磐石无缝钢管厂始终没有拿到欠款,而辽宁盘锦化工原料厂的领导也已换了几任,新任领导对这笔债务采取一推二拖的办法,与法院执行人员周旋。磐石市法院执行法官曾几十次前往执行均无结果。前不久,市法院执行庭庭长张玉泉亲自去执行此案。他调查发现,另一家企业汇给辽宁盘锦化工原料厂12万元货款,于是依法将这笔款项冻结。他还了解到,磐石市无缝钢管厂有大量钢材积压,但却需要原油;而辽宁盘锦化工原料厂需要钢材,同时又库存大量原油。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原本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物易物双赢的协议,辽宁盘锦化工原料厂不仅同意用现款12万元还债,而且还用两台车抵顶剩余欠款,清偿了债务,案件最终和解执行。

  评析:调解是一种使双方当事人或三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的有效途径,依法调解使双方满意是司法公正的最高境界,是一种“皆大欢喜”的结果。这样解决的矛盾不易复发、不易反弹,能够有效地减少矛盾双方的隔阂和心理上的对抗性。调解有时会耗费一些时间,表面上看似乎降低了效率,但由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能够减少矛盾的再生几率,实质上提高了效率。新理念之三:在立审分离原则下,有些情况立案时立案庭可先行调解。案例三:2003年6月,一位农民工因劳动报酬纠纷诉至磐石市人民法院。立案后,这位农民工找到立案庭法官起诉时,请求法官调解一下,理由是被告是一个包工头,欠自己劳动报酬款,而且常年不在家。立案庭法官闻听后,迅速来到被告家中,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直接向其宣传法律,讲明现状。最终被告感到了法律的威严,当即自动履行了债务,原告撤回了起诉。

  评析:立案与审理分离,是法院为保障司法公正而制定的工作措施。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官先入为主有可能造成裁判不公,然而调解则不然,它在法官的主持下,依双方当事人意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不涉及法官行使裁判权问题。只要出于便民利民的本意,立案庭法官可以及时地对案件进行案外调解。

  《人民日报》 (2004年02月18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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