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该由谁“埋单”(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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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6:23 人民网-人民日报 |
丁智良 报载,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了一起抢劫、故意杀人案,宣判被告人覃某、兰某无罪(覃某、兰某一审被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二审亦维持原判)。审判长还当庭告知两被告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又是一桩错案,又要国家赔偿,看罢这则消息,笔者有骨鲠在喉、不吐不快之感。针对办案出错问题,司法机关早就出台了错案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但不知为何,错案现象仍时有发生。且错案发生后,大都由国家出钱一赔了之,鲜见有案件承办人或负责领导承担实际办案责任,即或有之,也不过是蜻蜓点水式的象征性“表示”一下。这是“个人拉屎,国家揩屁股”的怪异执法现象。对于全国每年因为司法机关办错案国家要赔多少钱,因手头资料不足,笔者未作详细统计,但仅从各地报刊披露的错案案例来看,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 当然,笔者也不是说不能出错案,毕竟执法者也不是圣人,不可能完全杜绝错案。但如果能够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办案原则,严把证据关,是完全能够尽量避免和减少错案发生的。 之所以发生此类个人出错、国家埋单的错案赔偿现象,笔者以为主要原因有四:一是部分执法人员漠视群众人身权利。在办案中往往草率从事、马虎了事,反正办错了案子再纠正就是,毫不考虑群众感受。二是有的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办案过程中常因认识不足而对案情作出错误分析,对关键证据把握不准,以致得出错误结论,铸成错案。三是少数领导出于人情、关系对办案强行干预,逼迫办案人员作出错误决定。而办案人员迫于压力,不得不违心“制造”错案,反正出了问题有领导兜着。四是一些司法机关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严,在查处错案承办人和责任领导时往往过于讲情面、照顾情绪,大多降格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轻轻责罚了事,损害了制度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此外,也不排除极少数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动机不纯,存在急功近利思想,为了破案,急躁冒进,有的甚至明知证据不足、存在疑问,但为了尽快结案或立功受奖或要“面子”,也将错就错,一手炮制出错案。凡此种种因由,导致了错案的纷纷“出炉”,也让国家财政多了一些疲于偿还的冤枉债。 错案赔偿既让司法机关形象大跌,也大大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更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使各级财政蒙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无论是从维护国家、人民利益出发,还是从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执法形象考虑,都要减少和杜绝错案的出现和错案赔偿的发生。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强化执法人员为民执法意识,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认真慎重地办好每一件案子。其次要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保证他们在办案中严格依法办事,尽量少出错、尽量不出错。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错案承办人和责任领导及干预、说情者一律从重从严处罚,让他们自己为自己的错误“埋单”,在政治、经济上付出应有的代价。只要这些工作做到了位,相信国家司法赔偿一定会很快走出“滥赔”的尴尬处境。 《人民日报》 (2004年02月18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