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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的天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7:32 深圳商报

  任何公共场所,公园也好,商厦也好,其具体的经营者可能是某个公司部门,但这些地方都有公众参与活动,而政府是对公共秩序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合法主体,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的天然职责。

  近几天,公共安全事故频发令人震惊。北京密云彩虹桥踩踏死伤案尚未落幕,吉林市中百商厦又发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的惨剧;同时浙江省海宁市发生特大火灾,造成39人死亡、4人受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令人触目惊心。为此,温家宝总理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对重大安全事故“四个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防止火灾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有关部门也是年年讲月月讲,为什么仍然不能改变事故频发的势头?如果从一般意义上找原因,无外乎是一些地方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不到位等等。但是,从深层次上来看,当前一些地方的公共安全的隐患,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些企业和部门为了多挣钱,什么公共安全的规则都不放在眼里。据媒体披露,这次吉林中百商厦火灾中,当地官员承认严重阻塞消防通道的仓库,就是明显的违章建筑。

  其二是由效益至上衍生出的政府管理部门的权威缺失。由于经济效益和经济指标最重要,能挣钱盈利的企业是强者,有的甚至有领导撑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不敢管,安全隐患就是不能整改到位。但发生事故免不了追究责任,于是办法也想出来了——就是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隔一段时间就送一次。直到事故发生了,就把每一次送达的凭证拿出来给事故调查组看:我发现问题了,也通知整改了,但企业不改,我有什么办法?!本月初发生在武汉某医院烧死7名病人的火灾,事发前消防机关就向当事医院发出了5份“限期整改通知书”。

  其三是现代城市的发展与公共安全设施的配套之间存在差距。我们不难发现,经济发展了,城市长高了,公园变大了,人们的公共活动也增加了。但是,与之相关的公共安全配套设施却远未跟上。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城市发展和安全理念上设施上的不相适应的矛盾。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政府、且只有政府才是我们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受托人。任何公共场所,公园也好,商厦也好,其具体的经营者可能是某个公司部门,但这些地方都有公众参与活动,而国家政府是对公共秩序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合法主体,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的天然职责。正因如此,一些地方的政府和领导人应当摆正经济发展与公共安全的关系,确立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威,这样才能实现以人为本的城市经营发展理念,把公共安全事故降到最低的限度。

  深圳市近几年没有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这是全市上下齐心协力重视公共安全的结果。但是,这不等于说我们的身边就没有安全隐患,不等于说我们的观念走在了时代的前面,不等于说我们就有丝毫理由麻痹大意。我们应当时刻提醒自己,让公共安全警钟长鸣。

  作者:[今日观点]本报评论员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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