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自发组建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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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7:55 大江网-江西日报 |
南昌罗女士问:某新建商品房小区出售建筑面积已逾50%,业主多次催促开发商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在此情况下,业主汪某、胡某等召集业主筹备了“业主委员会”,并由汪某、胡某任业委会正、副主任。后来,汪某、胡某持相关材料到区房地局办理登记时,被告知不予核准登记成立业主委员会。请问,业主可否自发成立业委会?答:根据有关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由此可见,成立业主委员会既要符合实体条件,还必须符合程序条件。所以,业主自发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无效的。(娄宇)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