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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中共颁布党内监督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8:52 华声报

  华声报讯:中国共产党2月17日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专家指出,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中共反腐败斗争已经从依靠领导人的政治意愿转移到依靠制度规范,中共反腐斗争的制度建设步入新的阶段。

  据新华社报道,中纪委反腐专家李永忠说,中国在较长时间内基本上是依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败,这是一种权力反腐败模式。十六大提出了“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等一系列重要论断,为制度反腐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04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成为中国反腐制度化建设的新起点。

  他说,这也是目前拥有6800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在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推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制度规范。

  条例最引人瞩目之处是,监督的对象直至最高层和一把手。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从事党建研究多年、参与过条例意见征集和修改的中央党校教授陈登才说。根据党章规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其工作报告要接受党代会的审查。但对于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章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条例中明确提出“报告工作”制度,意味着党的最高领导层也要接受监督。

  这个包含47条、一万多字的条例,对保证党内的正常工作程序作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保障和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对述职述廉进行了详细规定,意在充分保障和发挥各级党的委员会成员对同级党委领导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作用;对民主生活会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发挥党员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对信访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保障和发挥党员、群众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举报控告的权利和作用;条例还对舆论监督、谈话和诫勉、罢免或撤换和监督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

  李永忠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尤其加大了普通党员群众的监督权力。草案中含有以下条文: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群众有权申诉、控诉、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和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破坏、压制、打击、报复,否则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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