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八类乞讨受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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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9:10 沈阳晚报 |
新华社福州2月17日电福建省公安厅日前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加强治安管理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流浪乞讨问题比较突出地区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规定对8类非正常乞讨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意见》规定,对“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在门口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在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正常乞讨活动遭拒绝后公然侮辱他人的;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乞讨的;拦截车辆乞讨,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等6种非正常乞讨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使用音响器材进行卖唱献艺式乞讨,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占据街巷道路,以坐地写粉笔字或卖唱献艺等形式挂牌跪地设摊,妨碍交通行为的”等2种非正常乞讨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