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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0:0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本报2月17日讯(记者 颜宇东通讯员周传美)因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敷衍塞责、故意拖延办案时间,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将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有关通知。

  就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和告知制度;严格实行“催办、报告”制度和提示、纠正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系制度;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查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等方面,通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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