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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上路就被扣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0:3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惠州街上仍有人在骑电动车。
  案例

  南宁市出台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规定,去年7月25日,郑伟忠等4位市民,分别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状告交警部门。

  去年8月18日,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和浙江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联手状告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去年10月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将电动自行车界定为“非机动车”,长久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身份问题似乎已迎刃而解,然而这个法却要在今年5月才真正实施。昨天,惠州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宗有关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的官司:交警根据政府令,对一骑电动自行车市民罚款200元,而当事人认为依据不足。

  骑电动车上路莫名被扣罚

  去年10月23日,张建豪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惠州市区江北云山西路时,被江北交警大队云山中队民警拦住,电动自行车被扣下,被处200元的罚款。他不服交警处罚,向惠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由此张建豪状告交警违规执法,请求法院判决惠州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无效,退回已缴罚款200元、停车费45元。

  张建豪诉称,据他了解,交警对其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惠州市政府去年颁布的18号令。但市政府的行政政策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因此交警对他的处罚是无效的。

  扣罚电动车的法律依据

  交警对张建豪所执行的行政处罚有没有效?这是昨天庭审的焦点。

  庭审中,原告律师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交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规章,而依据《立法法》,惠州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或交警总队都没有立法权,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以上3个依据都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范畴,因此,不可以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告方称,交警对张建豪执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2002]92号文以及47号文的有关规定,上述规定均指出,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尚在论证中,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发牌不让上路行驶。交警的处罚只是执行上级命令。

  电动自行车究竟是什么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目前电动自行车普遍比普通的自行车骑行速度快,平衡等技术方面要求较高,而且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大都未经专业的骑行培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出于我省当前交通安全的实际需要,故此,省交警总队和市政府不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就此原告辩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早在1999年就下发了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其中称“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由此说明电动车仍属自行车的一种。而5月1日即将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地将电动自行车定义为“非机动车”。法庭表示将择日判决。

  文/图驻惠州记者秦仲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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