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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错捕人赔了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2:18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珊)一名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抓获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但经法院审理,他最终无罪释放。从被抓获到迈出看守所,他失去了690天人身自由。经过4年的刑事赔偿申请,日前,佛山市中院做出决定,当初做出错误逮捕决定的南海区检察院须赔偿他3万多元。

  1996年11月2日,广西人何某因涉嫌抢劫,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7日,何某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他批准逮捕。1年多后的1998年1月9日,南海区检察院对何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8年8月26日,在牢里待了快两年的何某等到了佛山中院做出的无罪判决。同年9月22日,何某被无罪释放。从何某被抓获那天算起,他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了690个日夜。

  重获自由两个月后,何某以错误逮捕应予赔偿为由,开始了索求刑事赔偿的路程。1999年1月20日,南海区检察院认为,该院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作出了《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何某提出复议,2001年8月29日,佛山市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南海区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

  两次申请都没有结果,2001年11月20日,何某向佛山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刑事赔偿申请,请求南海区检察院赔偿错误逮捕他的赔偿金23368.58元。

  佛山中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认为,经过生效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抢劫的罪名不成立,何某已被宣判无罪。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规定,南海区检察院应当承担因对何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

  按照2002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49.48元的赔偿标准,日前,佛山中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南海区检察院当赔何某失去人身自由690天的赔偿金34141.2元。(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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