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牢中丈夫妻子与受害人约定支付补偿后受害人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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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2:31 信息时报 |
本报讯(记者闫晓光通讯员芳法)丈夫因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妻子急于救丈夫,受害公司急于挽回损失,双方因此订了个协议,约定由妻子退还诈骗款,受害公司去公安机关撤诉。谁知钱一分没少交,丈夫却被判了11年刑,妻子愤而将公司告到法庭,要求退还已经交的钱。芳村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丈夫诈骗进监牢妻子签约“救”人 2001年10月,刘丽(化名)的丈夫李强(化名)用伪造礼品券的手段,诈骗了芳村区奥斯曼实业公司(下简称奥斯曼公司)价值近30万元的衣服。2002年4月何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了挽回损失,5月13日,奥斯曼公司与刘丽协商订立了个撤诉约定,内容为“刘丽自愿为李强退还16万元给奥斯曼公司作为损失补偿,签订协议之日即付30000元,其余的分期支付。刘丽将其现居住房屋过户到该公司一员工名下,如不能还款,奥斯曼公司可对房产作处理,奥斯曼公司会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对何的控诉。” 协议签订的当日,奥斯曼公司即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对何伟强的控诉,刘丽也立即付款30,000元给奥斯曼公司。可3天后,公安机关向刘丽送达了逮捕何伟强的通知书,刘丽将与公司签定协议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反映,警方答复说何因涉嫌犯罪,不能因受害人申请撤诉就免除处罚。2002年12月12日,芳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书指出,何伟强的家属积极退赔30,000元,认罪态度较好,因此从轻判处何伟强有期徒刑11年。 丈夫依旧判坐牢妻子懊恼告上庭 可刘丽还是觉得自己吃了亏,于是,她将奥斯曼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认为奥斯曼公司的行为是在误导她,乘人之危,于是要求法院撤销协议,判令奥斯曼公司还钱。 奥斯曼公司辩称,签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刘丽返还的是其丈夫非法侵占的财产。他们并没有去误导刘丽,况且刘丽的丈夫被逮捕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行为,他们不能干涉。另外,刘丽还应按约支付剩下的130000元及违约金9964.50元。 协议违反了公益法院驳回其请求 芳村区法院审理认为,刘丽的丈夫构成了犯罪,应由国家相关机关依刑事法律处理,不能由受害单位的申请撤销报案而停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故他们所订的协议无效。 协议无效,那么刘丽交纳的3万元应否退还呢?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交的,性质已转化为刑事退赃行为,不存在乘人之危或被人误导的情况,故法院不能支持刘丽要求退还30000元的请求,而奥斯曼公司的反诉也因协议无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