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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康宁医院院长冯永铭因受贿一审被判三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3:5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欧益民

  宁波晚报讯昨天,海曙区法院对原宁波市康宁医院院长冯永铭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冯永铭有期徒刑3年6个月,对他违法所得的人民币6.4万元予以追缴。

  冯永铭自1991年7月起任市康宁医院院长。1995年1月至2003年2月间,冯永铭利用职务之便,为医院职工胡某的职务任免、女儿工作安排等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胡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3.2万元。1996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间,冯永铭又为奉化大昌珍珠粉有限公司的药品进入本医院等提供方便,先后8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汪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3.2万元。

  一审查明,在市检察院立案之前,冯永铭已主动向市卫生局纪检部门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海曙法院认为,冯永铭已构成受贿罪,他能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可视为自首,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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