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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性卖淫案宣判 被告人李宁组织卖淫罪成立被判入狱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3:57 新民晚报

  本报讯据东方早报报道,江苏首例同性卖淫案昨天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根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宁先后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先生”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经营的三家酒吧内从事同性卖淫活动,从中牟取利益。有报道说,在短短半年期间,被告人从组织同性卖淫嫖娼活动中牟利12.47万元。

  今年2月6日,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庭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被告人以登报等方式招募“公关先生”,并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也属于卖淫行为。

  公诉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被告辩护律师则表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并无明文规定。但他同时说,如果比照组织异性卖淫,他认为法院的量刑是适当的。

  (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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