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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决不了的“梯子案”看中国地方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1:16 红网

  2月16日早上,抽空看央视新闻频道《声音》播出的最新一期节目《难了的梯子案》,说的是吉林省东丰县,有一户人家老小十几口人住在一幢沿街小楼的二三楼上,他们上下楼不能像其他人家一样正常地走室内楼梯,而只能在室外爬木梯子,无论老人、孩子还是孕妇,一家人无一例外地都要从木梯子上爬上爬下,先后有4人因爬梯子摔成骨折。为争取室内楼梯使用权,户主王有财将楼下的机电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就是这样一件小案子,6年过去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6年时间解决不了一件小案子,这让我想起了一个词——效率。效率这个词通常有两种解释:一为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二为有用功在总功中所占的比重。不论从哪种解释来看,当地个别法院在办理此案当中表现出来的效率都不高。

  我们看到,这个案子先后审过3次。其中一审和再审王有财均败诉:一审法院东丰县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有财的诉讼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同样认为此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法律专家却告诉我们,此类相邻关系案件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那么,吉林省高院和东丰县法院,如何就能抬出这样一个理由来?是想糊弄不懂法的老百姓,还是审判者自己就不懂法?糊弄老百姓,是滥用审判权,故意做无用功;不懂法而坐在法庭上断案,纯粹是添乱、胡闹,更谈不上效率、公平、公正了。

  我们还看到,再审判决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两次派人去王有财家现场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为王有财向吉林省高院开过5封介绍信,然而每一次都没有结果。吉林省高院有人对最高院所开介绍信的态度竟然是:“我们这个判决已经判完了,我们判决是对的。如果他们要说我们的判决错了,谁说错了,你就找谁去。”敢说这话的人,依我看,八成是真的不懂法或不太懂法。节目中也没有交待这人是不是法官,要是法官的话,那就太可怕了。

  节目的最后,电视上打出一行字,大意是此案目前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我认为,此案走到这一步,其消极意义要远远大于积极意义。积极意义当然是体现了最高院“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而消极方面,似乎意味着所有的案子都须引起最高院甚至中央的重视及出面才能得以解决。这绝对不正常。可现实情况却是,一些地方法院的办案效率的确很差劲。

  孙志刚冤案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后才得以昭雪,刘涌涉黑案经最高院出面才给了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待……难道王有财这个小案子,也得最高院亲手解决?

  要想不给最高院添麻烦,地方法院就得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首先一点,要认真实践“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以对老百姓负责任的态度办好每一件案子。其次,要严把法官考录关,凡进必考,不具备资格的坚决不用,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坚决不用,否则就是对人民犯罪。同时,还要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法官定期考核淘汰制度。出现了冤假错案,如果是法官主观故意造成的,则必须予以严厉追究。(稿源:红网)(作者:张智刚)(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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