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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获得职务、职称、学历等按规定予以纠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8:32 沈阳晚报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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