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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进新房3年未得房产证 29位业主状告房开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0:01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入住新房3年多了,却迟迟没有得到房产证,业主们联合起来,分批将房开商推上了被告席。2月18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19位业主的状告房开商违约的案件。

  这次诉讼的19位业主是蟠桃宫某小区的住户。他们称,他们在2001年年底与房开商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入住后,陆续交清了全部房款,双方约定由房开商代办房产手续,并交了相关费用,直至现在,房开商并没有按约履行承诺,在3年多的时间里迟迟没有得到产权证,遂将房开商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在3个月内为他们办理好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房开商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房开商一直都在积极无偿地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证,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办理产权证的延误,并不是房开商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房开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的代理人称,房开商将逾期未能办理房产证的责任推给政府有关部门,这是不能成立的,房开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了解,在该小区,因房产证逾期未办将房开商告上法院的业主远不止这19位,去年11月份,第一批47位业主因为相同原因就将房开商告上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房开商向其中45位业主赔偿了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近百万元。

  昨天的19位住户属于第二批集体诉讼的业主。据了解,第二批共有业主29位,他们提出的违约索赔金额达45万元左右。

  昨天的庭审后,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调解,法院将择期对此案作出宣判。今天,法院还将开庭审理其余10位业主状告该房开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去年6月1日施行。其中第18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王林 赵安平 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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