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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看不懂的山东电力“嫌疑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2:10 人民网

  网友:何向东

  据2月17日人民日报道,山东电力集团总结出“在工程项目上违反规定指定施工队伍”、“在物资采购中指定关系单位或产品”、“允w许或变相允许亲属与自己所在单位进行经济交往”等11个方面的60种行为被认定为“嫌疑腐败”,当事人如有违犯,按程序不同,给予当事人不同的处分。据说,反嫌疑腐败,使监督关口前移,廉政机制强化,问题被抑制在萌芽状态,促进了企业规章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和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认为山东电力集团总结出60种行为,作为在工作中职工禁止的行为,未尝不可,也算是“禁令”吧。可是,该集团偏把这个禁令给冠以“嫌疑腐败”,这一“创新”还真把我给整糊涂了。

  从大道理上讲,认定当事人“嫌疑腐败”无异于给人“莫须有”的罪名,大有“葫芦僧办糊涂案”的意思。因为对有因证明不充分而怀疑是否腐败的职工是放纵还是处置,这涉及到一个“无‘腐’推定”还是“有‘腐’推定”的问题。无“腐”推定的逻辑是,不能证明职工“腐败”,就是不腐败。而山东电力集团的所谓“嫌疑腐败”的做法,实质是宁可错处置而不愿意错放纵,这是明显的“有‘腐’推定”的思想在作怪。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这实际上是个“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充分体现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因为无罪推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和准确。“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我国法治发展所迈出的重要一步,而“嫌疑腐败”制度,无疑是违背“无罪推定”精神的做法,这样的制度是难保公平与公正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山东电力集团是如何实施这种制度的。

  新闻中举的第一个例子是:“前不久,山东电力集团下属单位一名负责人到亲属所办的商店先后三次采购物资,被职工举报,经调查,虽然没有发现质次价高和回扣等经济问题,但按山东电力集团的反“嫌疑腐败”监督预防制度,该负责人仍被调离原岗位,受到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如果说,按这位负责人违反了集团的“禁令”来处理他,我想他应该是无话可说的。可是,问题在于,组织对这位负责人的行为进行调查了,结果没问题,也就是这位负责人没有“腐败”,这时组织应当还这位负责人“清白”才是,可组织却不顾事实地按“嫌疑腐败”来处理他,你说让人郁闷不郁闷?

  新闻中举的第二个例子是:“集团下属电厂的原审计办主任私用公车到山西办理自己的技术职务考试,被认定为嫌疑腐败,在调查过程中又发现其刚刚设立的小金库,受到处理,避免了更严重问题的发生。”还用说吗,用公车办私事,是典型的以权谋私行为,是标准的“腐败”,可是在山东电力集团的反嫌疑腐败制度中却变成了“嫌疑腐败”,应“确诊”的却给了个“疑似”结论,你说搞笑不搞笑?

  腐败好似企业身上的毒瘤,危害是显见的。及时发现割除也是必要的,山东电力集团把那60种行为作为“嫌疑腐败”行为来重点盯防,无疑是一种对反腐败的警觉和重视。可是,在对问题调查清楚后不实事求是的地处理问题,同样会带来危害。所以,“嫌疑腐败”制度还需要修改和完善,才能真正起到既对当事人公正,又能防腐败的作用。

  :山东电力建立反“嫌疑腐败”监督预防制度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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