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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执法标准是滥用公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7:43 深圳商报

  据报道,浙江金华市公安局在其辖区范围内推出新的裁量细则,确定卖淫嫖娼界限,正式将“通奸”、“非法同居”与卖淫嫖娼明确区分开来,明令禁止将通奸或非法同居关系按卖淫嫖娼处理。据报道,金华警方此举乃全国首例。

  既称全国首例,可见在此之前各地模糊卖淫嫖娼界限的行为不在少数。笔者猜测,模糊卖淫嫖娼界限可能是某些地方公安部门执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顽疾”。

  笔者的猜测在现实中不难找到佐证。部分公安部门的执法过程中贯穿着一个荒唐的逻辑:凡非婚内性关系都算是卖淫嫖娼关系。只要男女双方不是夫妻,一经发现存在性关系,公安部门一律以卖淫嫖娼论处。更有甚者干脆将这个逻辑扩展为:凡非婚男女关系一律算作卖淫嫖娼关系,一抓住自然也少不了拘留与罚款。

  不少执法者愿意人为模糊卖淫嫖娼的界限,究其原因,无非是这样做能够为执法者带来足够大的经济收益。某些执法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卖淫嫖娼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款的激励,有充分的动力将所有非婚内男女关系当成卖淫嫖娼。

  然而,“通奸”也好、“非法同居”也好,即使在道德上值得争议,但这些行为毕竟都没有超出公民权利范围之外。执法者对“通奸”、“非法同居”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乃是出于自利目的而对公民权利的粗暴侵犯。

  因此,金华警方此次明确划定卖淫嫖娼界限,实在是有利于制止公权滥用、维护公民权利的一件大好事,各地公安机关都应当效法。(《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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