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行业协会立法刻不容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7:43 深圳商报

  [五日圆桌]

  周一至周五评点世事人情

  周五:王振宇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评网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行业协会立法刻不容缓

  2004年2月14日,广东省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将代表提出的行业协会立法议案交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办理。据悉,广东省行业协会立法准备工作此前已经开始。

  在我国,行业协会毫无疑问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顺应“小政府、大社会”理念并有助于这种理念的实现———重新合理划分政府权力界限,让政府的权力归于政府,民间的权力归于民间;它承担起行业与政府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以及行业内部主体之间联结纽与缓冲带的作用;独特的运作机制与利益取向,使得它兼有“看得见的手”的刚硬和“看不见的手”的柔软……

  也许是因为需求所在,行业协会在我国蓬勃发展,仅广东一省,数量已经接近800个,覆盖大小一百多个行业,规模可观。但数量并不能说明一切,有待于规范与明确之处还是不少。

  首先,从现实层面讲,定位不科学。我国行业协会很多定位于为政府服务,甚至被称为“二政府”,削弱了自身的存在价值;从法律层面讲,权力无依据。本在行使着行政权力的某些行业协会,却找不到合法的权力来源,丧失公信力不说,还造成了法律对它的无可奈何。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政府体制改革处于尚需进一步深化阶段,行政权力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政府对市场的“抓”与“放”都非常谨慎,行业协会在这样的过渡时期,恰巧起到了过渡作用,它的被倚重也符合现实需要。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行业协会这种社团组织从成立到管理几乎无所依据,而各个部门处于自身需要,通过部门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难免受部门利益左右,使行业协会成了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行业协会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组织协调能力、领导水平的高素质人才,需要雄厚的财力基础,但我国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大多由政府职员构成,行政作风浓厚,服务意识不够,而其资金来源依靠财政拨款以及行业内部收取的各种费用———难以保证中立性。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层级比较低、没有统一立法。《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而一些单行法律如《律师法》仅为某些特殊行业协会的规范,而行业协会本身的法律定位、社会定位、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等等统领性的规范处于缺失状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自由,这为行业协会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给行业协会立法创造了充分的外部条件;国外的先进经验,给行业协会立法提供了参照;政府体制改革给相关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生存状态给相关立法提出了迫切需要。

  行业协会立法刻不容缓。

  作者:王振宇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