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来“射钉弹” 男孩炸瞎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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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9:18 重庆商报 |
本报讯(记者刘虎通讯员郑德伟)捡来“射钉弹”玩,没料竟炸瞎自己右眼。武隆县一男孩的父母为此打了两年官司后,日前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2002年1月28日,武隆县10岁小孩简小单在城内一美发屋装修工地拿走多发“射钉弹”。当晚7时许,简与3个小学生在人行道上点燃刨花,将“射钉弹”投入火中,并盖上捡来的面盆。不久,简小单见“射钉弹”未引爆,便上前揭开面盆,寻找“射钉弹”。突然,火中发生爆炸,简被碎片异物击中右眼。花了2.7万元,在西南医院治疗4个月,但简小单的右眼还是瞎了。经鉴定,简的右眼伤残为8级。其父母要求发廊老板宁某和为其装修的罗某赔偿未果,于当年9月26日向武隆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人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县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在装饰过程中随意丢弃“射钉弹”,以致孩子捡到并在玩耍时受伤,其行为与简小单受伤存在因果联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宁与罗属装饰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简小单受伤,其父母监护不力,自身也有过错,因此应减轻罗的责任。故判决罗赔偿简小单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100.50元。宣判后,罗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市三中院审理认为,简小单明知“射钉弹”系可爆炸物品而投入火中,自身有重大过错,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系其监护人监护不力所致,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罗对“射钉弹”保管不善,对简受伤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赔偿。故改判简的医疗费等64427.92元,由罗赔偿12885.58元,其余部分由简的父母自行承担。(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