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溺水而亡 校方自认无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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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9:18 重庆商报 |
本报讯(记者吴红金 实习生胡洪江)15岁的技校生上课期间去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法院一审认定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然而,学校却以学生请了假为由拒不赔偿。昨日,学校与家长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打到了二审法院。 2003年5月4日下午3时许,就读于江津市金山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厨师二班的陈亚军与同学相约到长江边戏水,因其与另一同学不会游泳,两人便在江边水中玩耍,另4名同学向江对岸游去。约1小时后,4名同学游回来时,发现陈已不知去向,另一同学倒在了江边。4名学生立即回校将情况向学校汇报。据汇报情况的一名杨姓同学称,校方知得情况后,未作任何表示。下午6时许,陈的家人得知消息后,立即租了两条渔船沿江找寻。次日凌晨2时左右,陈的尸体在长江下游的大沙坝水域被打捞上岸。 陈的父亲陈春元告诉记者,孩子死时才15岁,当初让孩子进校读书就是看了学校“军事化,全封闭管理”的招生广告,以为让孩子去那里读书放心,哪想到孩子出事后,学校却像没事一样。2003年10月25日,江津市法院一审认定“陈亚军外出时没给校方请假”,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学校赔偿死者家属各类损失1万余元。 然而,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一中院。法院开庭时,校方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称学校之所以在陈不在时未告之家长,是因为陈亚军外出时,委托同学请了半天假,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