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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兵 自谋职业享受七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9:22 重庆商报

  据新华社2月19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享受优惠:须持自谋职业证

  从2004年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领取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持有此证的,方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财政补助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社会招工:退役兵优先录用

  城镇退役士兵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其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费用。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参加高考:可享受加分优惠

  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均可享受加分的优惠。其中报考成高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增加10分,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个体经营:三年免五类费用

  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3年内免交5大类行政性费用:一是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是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区市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税收优惠:三年免征营业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等。

  贷款谋业:银行应优先发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户籍管理:可在县以下落户

  从2004年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各地在办理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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