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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优惠 考大学可加分从事个体经营将免除5大类行政性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0:02 石家庄日报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七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还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户籍管理和参加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作出规定。

  自谋职业证开始使用

  从2004年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领取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此证的城镇退役士兵,方可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到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能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财政补助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报考大学可加分

  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均可享受加分的优惠。

  根据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各类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在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有补助

  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提出,城镇退役士兵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九部门的《意见》说,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从事个体经营免除5项费用

  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从事个体经营时,将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5大类行政性费用。这些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同时,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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