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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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1:37 信息时报 |
本报讯(记者闫晓光通讯员芳法)一片好心让好友搭个便车,谁知出了车祸让好友受伤被告上法庭。被告觉得十分委屈,但广州芳村区法院的判决书让他心服口服:既然他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就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8月8日晚,张博(化名)和李明(化名)一起去看了个朋友后。两人准备回去时,张博见李明是开摩托车过来的,就再三要求搭他的车回去,李明也不好拒绝。两人行至芳村区鹤洞路时,李明正左转横过马路,被由南向北的由张亮(化名)驾驶的摩托车撞个正着,顿时人仰车翻。张博因坐在后面,被颠落在地,腰椎受到严重撞击,全身受到多处挫裂伤。赶来的交警认定,李明左转时不按规定让道,要负主要责任,张亮走错了车道,要负次要责任。 3人中张博伤势最重,为此花了不少医疗费,而腰椎骨折一时难以痊愈,还要继续治疗。他觉得自己是因为搭李明的车才落到今天这个下场,就将李明告上法庭,索赔26200元。 李明辩称,当时是张博再三要求乘坐他的车,出于朋友之情他才义务搭载,没有营运获利,况且自己也受了伤,因此他不应赔钱。 芳村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明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亮应负次要责任,他们应该按照7∶3的比例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不管张博有没有花钱乘车,其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只是受害者,因此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法院最后判决李明应赔偿6655元,张亮赔偿2852元。(来源:信息时报) |